來源:中國紀檢監察報 發布時間:2019-05-23
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指出:“認真執行黨紀處分條例,嚴格依法行使監察權,貫通運用監督執紀‘四種形態’,使監督常在、形成常態。”隨著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,“四種形態”被不斷賦予新的時代意義和理論外延,應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“貫通”。
在把握政治方向上體現貫通。“四種形態”是黨的十八大以來踐行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舉措和治本之策,充分體現中國共產黨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(以下簡稱《監察法》)第五條規定“懲戒與教育相結合,寬嚴相濟”,這與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方針高度契合。監察體制改革后,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,根本目的就是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,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。因此,無論是執紀還是執法,都要旗幟鮮明地把講政治放在首位,增強“四個意識”,堅定“四個自信”,做到“兩個維護”,貫徹落實好黨章黨規黨紀關于“四種形態”最新要求,把“四種形態”貫通于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全過程,用好紀律和法律兩把尺子,對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行為依紀依法規范處置。
在履行監督職責上體現貫通。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五條增加了監督執紀“四種形態”的內容,將黨紀國法進行了緊密銜接,例如,第一種形態是“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、約談函詢,讓‘紅紅臉、出出汗’成為常態”;《監察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:“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,對其依法履職、秉公用權、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。”因此,監督范圍既包括全體黨員、干部,又要擴大到所有法定監察對象,在監督的內容、方式和要求上體現貫通,將黨內約談函詢、批評與自我批評等組織措施與加強對公職人員的廉政教育等相結合,把黨內思想政治工作擺在突出的位置,貫通運用黨性教育、紀律教育、法治教育、道德教育,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感化作用,抓早抓小,防止小錯釀成大過。同時要與巡視巡察監督、派駐監督相結合,形成“四個監督”合力。
在分層分類處置上體現貫通。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貫通“四種形態”進行分層分類處置。在違紀層面,第一種形態主要針對問題輕微,不需追究紀律責任,采取提醒談話、誡勉談話等組織措施,第二、第三種形態依據初核結果給予黨紀處分、職務調整等處理措施,與之相對應的《監察法》第四十五條第一、第二款分別根據職務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作出了不同的處分決定,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均體現了層層遞進、步步從嚴的思想,有效避免要么“好同志”要么“階下囚”的狀況。在監察調查實踐中,既要嚴肅查處職務犯罪案件,又要對貪污賄賂、濫用職權等常見職務違法、尚未達到犯罪標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,分層有效處置,不斷拓寬監察視野,消除監察盲區。對照“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”第四種形態的要求,始終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,將“打虎”“拍蠅”“獵狐”相結合,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。
在提高自我要求上體現貫通。科學運用“四種形態”對紀檢監察干部的政治素質、業務能力、責任擔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。在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,紀檢監察干部要將政治思維、紀律思維、法治思維相貫通,做到敢于運用、精準運用、規范運用。要時刻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用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知識武裝頭腦、指導實踐,保持政治定力、把牢政治方向,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。將違紀與違法的調查取證標準相貫通,全面客觀搜集違紀違法證據,準確掌握“四種形態”轉化條件,結合被調查人態度、綜合表現、紀法有關規定進行精準施策、科學處置。嚴格執行《監督執紀工作規則》《監察法》等各項程序性要求,依紀依法、安全文明處理好每一起問題線索,確保運用“四種形態”所有環節經得起檢驗。(朱金剛)